| [案情]2002年5月,江先生新买了一辆汽车,由于小区车位少,江先生无处停放自己的汽车。经了解得知楼下有一片空地,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搞绿化或其他设施计划,不如平整一下做个车棚。未经批准,江先生请来师傅施工时,物业管理企业发现此事,并制止继续施工,告诉江先生个人不可随意占用小区内场地。江先生认为小区内场地 属于业主大家所有,他们有权使用,为此江先生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了纠纷。
[评析]本案中江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受侵害的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除了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江先生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可直接以侵犯或违反公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有、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都不能擅自占用或者挖掘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本案中江先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空地,并不是出于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也没有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江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的规定,应当尽快恢复原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江先生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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